蠡湖风景区停车场车辆黑名单分级管理制度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蠡湖风景区全域停车场管理秩序,维护景区公共资源、生态环境与正常游览秩序,有效遏制停车逃费及各类违反《无锡市蠡湖景区条例》的违法行为,依据《无锡市蠡湖景区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景区停车场无人收费系统运行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进入蠡湖风景区范围内停车场的机动车及驾驶人。
第三条 景区将区分行为性质、情节轻重、频次后果,实施分级拉黑、分范围管控。
景区以规范引导、警示告诫为主,惩戒为辅,给予当事人改过机会。
拉黑标准、解除条件、申诉渠道公开明确,保障当事人知情权与申诉权。
黑名单在蠡湖风景区全域停车场统一管理,动态更新、及时解除、从严复犯。
对系统识别异常、车辆被盗被冒用、非本人驾驶等无过错情形,不予纳入黑名单并及时纠错。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一级黑名单限制进入涉事单个停车场,限制期限为一个月;限制期满且完成欠费补缴、整改纠正后,提交书面整改承诺并经景区管理处复核通过后,可解除限制。
(一)故意跟车离场、入场后先扫码离场再倒车入位、使用手机车牌虚假录入等方式逃避停车费,单次或累计金额较小;
(二)在景区内多次发生轻微违反《无锡市蠡湖景区条例》行为,或经劝阻后仍不改正但情节较轻。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二级黑名单限制进入景区全部停车场,限制期限为三个月;限制期满,缴清全部欠费、提交书面整改承诺并经景区管理处复核通过后,方可解除。
(一)多次恶意逃费,或单次逃费情节明显、经提醒仍不补缴;
(二)长期拖欠停车费用,累计多次未缴费;
(三)采用遮挡号牌、掰弯道闸、破坏设备等方式恶意逃费或扰乱停车管理秩序;
(四)在景区内从事违反《无锡市蠡湖景区条例》行为,造成一定不良影响或生态影响,被现场查实取证;在景区内多次实施违反《无锡市蠡湖景区条例》行为,或使用违规工具从事垂钓、捕捞等行为,情节较为严重;
(五)辱骂、干扰管理人员正常履职,冲闯、故意影响道闸正常运行但未造成损坏;
(六)一年内累计两次一级违规行为。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三级黑名单限制进入景区全部停车场,限制期限为六个月;限制期满,缴清全部欠费、提交书面整改承诺并经景区管理处严格复核通过后,方可解除。
(一)多次恶意逃费、累计欠费数额较大,拒不配合补缴;
(二)采用恶意破坏设备等方式逃费或扰乱停车管理秩序,情节严重;
(三)在景区内实施严重违反《无锡市蠡湖景区条例》行为,对生态环境、公共秩序造成较严重危害;
(四)对管理人员进行威胁、纠缠,严重扰乱景区管理秩序;
(五)一年内累计两次二级违规行为。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违反《无锡市蠡湖景区条例》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违规垂钓、非法捕捞、破坏绿化与生态环境、违规占道、损坏公共设施、扰乱公共秩序等。
车辆被盗、被套用、被他人擅自使用,经公安机关证明驾驶人并非车主且车主无过错的,该车辆不纳入黑名单;已录入的立即撤销。
本措施系景区对失信行为人车辆实施的入场秩序管理措施,不属于行政处罚。
第八条 景区将通过停车场车牌识别系统、高清监控录像、出入口抓拍、现场执法记录、照片视频等方式固定证据,清晰记录车牌号码、时间、地点、行为事实,建立台账留存备查。
第九条 由景区管理处对违规事实与证据进行审核,按本制度对应等级认定后,统一录入黑名单管理系统,明确:车牌信息、违规事实、拉黑等级、限制范围、限制期限。
第十条 因景区停车场点多面广,且无法获取车主手机号码,因此不在各停车场逐一公示,统一通过蠡湖风景区官方网站对黑名单管理制度及相关规则进行长期公示;对拟纳入二级及以上黑名单的车辆,在涉事停车场出入口公示栏同步公示3日,保障当事人合理知情,当事人可自行查阅。
第十一条 一级黑名单:限制期满且完成补缴、整改,自动解除单场限制;半年内无同类再犯,相关违规记录清零。
第十二条 二级、三级黑名单申请解除需满足以下情形:限制期限届满;已缴清全部停车欠费;无新增同类或更严重违规行为;自愿作出书面整改承诺。满足以上条件,可向景区管理处申请解除黑名单,经审核通过后予以解除。
经核查属于系统识别错误、设备故障、抓拍误差等非车主原因导致的记录,不受限制期限约束,立即撤销并移出黑名单。
第十三条 黑名单解除后一年内再次发生同类违规行为的,可按对应等级从严认定,必要时等级上浮一级(最高至三级),确有特殊情节的可酌情处理,避免一律刚性上浮。
第十四条 车主对黑名单认定、等级、期限有异议的,可通过唯一申诉电话提出申诉:申诉电话:0510-85125772;申诉时应说明车牌信息、异议理由,必要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景区管理处在接到申诉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及处理意见告知申诉人。
第十五条 本制度执行情况接受无锡市文旅集团、鼋头渚集团监督管理,景区管理处定期报送黑名单管理台账,确保规范、公正、统一执行。
第十六条 工作人员应严格依据证据和制度录入、解除黑名单,严禁随意认定、徇私操作;对违规操作造成不良影响的,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由蠡湖风景区管理处根据实际管理情况补充完善。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停车场相关黑名单管理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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